有关传销的法律知识

 1.什么是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做了界定。《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规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方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次要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规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列举。

以下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一般认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拉人头型传销,第(二)项规定的是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第(三)项规定的是团队计酬型传销,即多层次直销。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是传销。

2.制约传销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脱离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打击传销活动顺利实施。

2005年国务院制定并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从行政管理层面定义、打击非法传销组织,并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权力。以法规的形式给打击传销组织予制度的保障。

修订刑法,制定条例,目的在于从法律、法规两个层面依法打击传销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拉去人头,收取入门费,实施团队计酬型的传销,就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构成了违法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当传销活动并未仅仅停留在违法层面,而是进一步升级,触犯刑法,那就从违法行为变性为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所谓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3.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就像是孪生兄弟一样,总是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在我国,直销与传销有着严格的定义和清晰的界定,必须严格区分直销与传销,才能避免跌入犯罪的深渊。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在2005年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并严格限制直销企业为依照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由招募的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所以我国所称直销就是单层次的直销。

直销与传销的主要区别为:

(一)有无经营许可证;

(二)有无店铺经营;

(三)有无收取入门费;

(四)有无真实产品和退货保障;

(五)从业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

(六)是否有退出自由;

(七)报酬是否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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